江苏泰兴贪赃枉法官员庇护下的黑恶团伙逍遥法外!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江苏泰兴坚决抵制党中央、省委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无视“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总要求,纵容庇护吴云黑恶团伙违法犯罪事实,弄虚作假抵制应付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和全国扫黑办的多次督办,长期充当该团伙幕后保护伞。

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讲法律、说案例,我们将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来向所有民众控告:扫黑除恶,在江苏泰兴就是一场糊弄基层百姓的儿戏?!1-2011231H259517.jpeg

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

团伙持刀抢劫司法查封船舶

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他们是盘踞在泰兴的黑恶势力

最终

被江苏泰兴贪赃枉法官员纵容包庇!

以吴云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形成以来,称霸泰兴,以其威慑力和强势地位,逞凶作恶泰兴长达17年之久,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团伙持刀抢劫司法查封船舶等违法犯罪活动。

他们还多次组织两牢释放人员以打砸、言语威胁、非法拘禁等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程军433万元、强行威逼程军出具1319万担保和上千万非法借据。

2017328日,黑恶头目吴云纠集曹姓、焦姓、王姓等数⼗名两牢释放人员,于329日凌晨,主谋刘娟(至今未受到法律的制裁)、曹姓、吴姓等20余人携带割设备及装有砍刀的包,分别乘坐中巴车、奔驰商务车、帕萨特轿车有组织、有目的地蒙面持刀前往位于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区的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其中,帕萨特轿车的黑恶人员先行到达⼚区大门口,部分两牢释放人员蒙面持刀进入船⼚门卫室,门卫秦英俊见状跑出门卫室后,被黑恶人员持刀追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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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门卫李为国、船⼚⼯人黄某被黑恶人员持刀控制,并强迫要求交出手机,同时部分黑恶人员强行将船⼚伸缩门打开,中巴车开进厂区后,两牢释放人员下车后持刀控制看船人员朱纪荣,蒋书根,蒋长才等人,部分两牢释放人员用氧割⼯具和砍刀砍断船上缆绳。用砍刀威逼控制企业安保人员,并切断所有监控设施,团伙分工明确,⼀部分负责警戒,⼀部分使⽤氧割设备切断缆绳抢劫“蓝海 300 船舶”,与江心快艇和驳船接应。作案过程中黑恶头⽬吴云得知有人报警后,赶制现场指挥、转移藏匿黑恶人员和作案⼯具。在以吴云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逞凶作恶泰兴长达 17 年之久,非法敛财无数,在策划组织实施这起恶性团伙蒙面持刀抢劫司法查封船舶案时,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因与泰兴市蓝天工贸公司之间的经济纠 纷,早于 2017 3 10 日泰兴法院依法作出了(2017)苏128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已将港华企业所有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冻结,且当时黑恶团伙持刀抢劫的涉案“蓝海 300 船舶”也在冻结之列, 被抢船舶价值高达10760万元且属于司法查封资产。

案发后在泰兴贪赃枉法官员的纵容庇护下,2017年1110日泰兴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662号起诉书指控吴云犯寻衅滋事罪,向泰兴法院提起公诉。泰兴法院徐姓法官、季姓人民陪审员、沈姓书记员组成的合议庭,对这起恶性团伙抢劫司法查封船舶案头目吴云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以杨旭波为首的泰兴法院公然无视党纪和国法,掩盖黑恶团伙违法犯罪事实,充当黑恶头目吴云的幕后保护伞,罔顾事实与2017128日枉法作出(2017)苏 1283 刑初713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吴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个月。1-2011231H423J9.jpeg1-2011231H442522.jpeg1-2011231H5033J.jpeg

「江苏泰兴法院一审判决,至今都未依法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

而该判决中竟然将劫船案主谋刘娟塑造成为了证人。黑恶头目吴云不服⼀审判决,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时以泰兴公检法对恶性团伙抢劫司法查封船舶案中的另⼀主谋刘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也应宣告吴云无罪而在 2018 年27日的审理中,泰州中院负责该案的张姓审判长、徐姓、陈姓审判员依然未对该案进行依法审核,而是依葫芦画瓢,于2 8日作出(2017)苏12 刑终 396 号“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判决书。1-201123200940147.jpeg

(黑恶头目吴云刑满释放当天,因涉黑被泰州公安局羁押,而在贪赃枉法官员的运作下,再次以取保候审逃脱了法律的严惩。涉黑头目吴云在取保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三亚度假)

2019年6月份,该案得到了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的督办,在这期间,江苏泰兴贪赃枉法官员,为此案赶至江苏省委相关部门汇报并作出保证:“泰兴不存在黑恶团伙”。2020年9月份全国扫黑办再次对此案进行督办,而这次得到了来自江苏泰兴公安部门良知的回复:“江苏泰兴基层部门永远不会自己查自己”

【普法课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