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律人士的社交媒体上,正热烈讨论关于四川绵阳三汇案(以下称“曾建斌涉黑案”)。该案之所以成为热议焦点,除了因为被告人曾建斌是四川省绵阳市最大的房地产企业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汇公司)的创始人及实际控制人(知名企业家)以外,还因为绵阳法治存在的乱象。在为绵阳法治环境感到痛心的同时,笔者也看到了该案折射出的法治之光和人性之光。

敢于批判司法乱象,点亮法治之光

无数的网友和法律人士,勇于批判绵阳公检法的反法治行为,这让笔者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和未来,看到了法治之光。没有批评就没有进步,如果没有人敢于批评中国法治,那么中国法治只会停滞不前。鲁迅在《纪念刘和珍君》中说:“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 中国需要猛士,无数批评中国法治的猛士才能推动法治的进步。

患难见真情,展现人性之光

(一)办案人员冒险揭露法治乱象

曾建斌辩护律师在其《莫让绵阳沦为法治重灾区——就曾建斌案致中央政法委的信》中提到,曾建斌一案侦办过程中,有一天办案人员忽然找到曾建斌的妻子陈思宇,说:“曾建斌是被冤枉的!你抓紧找外地律师!以后我们再也不认识!”办案人员都看不下去了,冒着职业风险揭露法治乱象,让笔者看到人性之光。

(二)陈思宇舍生取义,保留善心,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

笔者从曾建斌妻子陈思宇身上也看到了人性之光:

一方面,一年多以来,其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诉、通过网络喊冤。有人提醒她,你这么年轻,还有三个孩子,就不怕有一天你也被抓进去了。陈思宇不假思索的说:“不怕,如果真进去了,就能和老公在一起了。”她将自己的安危置之度外。

2023年4月10日,“三汇房地产”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告绵阳市政府书》,质疑三汇公司董事长曾建斌陷入涉黑案件后,当地政府对三汇公司等15家企业违法代管一事,并指代管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陈思宇在其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对该文转发为其丈夫喊冤。随即绵阳公安以“使用‘三汇房产’微信公号等社交媒体发布《告绵阳市政府书》等关于绵阳市公检法机关办理‘曾建斌’案的不实消息,在互联网引发大量阅读、点赞,转发和评论,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为由,给予陈思宇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12日至4月27日。网友纷纷评论:网络喊冤何错之有?

2023年4月27日,陈思宇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通知陈思宇因涉嫌洗钱罪,被刑事拘留。据知情人士透露,曾建斌被抓后,公司上下人心惶惶,管理层行事都特别谨慎。曾建斌虽然有钱,但他的钱全放在公司,导致陈思宇请律师的费用都没有,而公司尽管是曾建斌的个人公司,但其出事以后,没经同意,没人敢给陈思宇钱。被逼无奈的她,拎着家伙去公司,硬是让管理人员给她请律师的费用。吴老丝评论:“洗钱罪变成了被告人家属的口袋罪!只要你有钱请律师,就是洗钱罪!”可见,陈思宇是由于为其丈夫聘请律师,而被公安以涉嫌洗钱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的。

陈思宇在拘留所给其丈夫写了一封信《与夫书》,信中,她表达出对丈夫深深的爱以及与司法不公抗争到底的坚决:“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我已经做好了舍生取义的准备:财富可以被奉献,尊严不可以被践踏;肉体可以被击垮,但我们的精神不可以被打败;生命可以被放弃,但信念不可以坍塌!”

另一方面,有很多人让陈思宇曝光那个称“曾建斌被冤枉”的办案人员信息,或许会更有利于案件处理,她考虑到别人是一念善心,不能毁了他的前途。陈思宇在陷入重大困境时,还保留一颗善心,展现出人性之光,弥足珍贵。

陈思宇是三个孩子的母亲,最大的6岁,最小的才13个月,其亲姐于2023年4月8日去世,公公身患癌症,其在怀老三时丈夫被抓走至今未见孩子一面。绵阳警方不顾孩子需要母亲照顾的情况,抓捕一个要照顾13个月孩子的母亲,于法、于情、于理都没有羁押的必要,应当给予取保候审。下文,笔者将重点分析陈思宇应给予取保候审的理由。

陈思宇应给予取保候审

(一)从国法看:陈思宇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一,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小孩的年龄,但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陈思宇的老三才13个月,还需要其哺乳和悉心照顾。

第二,对陈思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陈思宇作为一个企业家且遭受新闻舆论重点关注,不会轻易实施新的犯罪;洗钱罪不是暴力犯罪,陈思宇不会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行为;上游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陈思宇无法也不可能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本案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是当地企业的知名老板,权势和影响力都不小,陈思宇没有能力对其实施打击报复;陈思宇与其丈夫有三个孩子,对待困难和苦难非常乐观,不会自杀或者逃跑。

因此,陈思宇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应当对其取保候审。

第三,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定罪判刑时,要确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上游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洗钱罪。如果上游行为人的罪行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则其行为所得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罪。曾建斌等人还未做出判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且之前根据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及绵阳市公安部门的调查,均做出不涉刑的结论,后仅仅数月,基于同一事实,同一公安机关做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综合各方面判断曾建斌涉黑案,极有可能是郭德纲说的“冤枉您的人,比您还知道您有多冤枉”的案件。曾建斌等人的犯罪事实的调查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就以其妻子陈思宇涉嫌洗钱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不能让公众信服。为避免对陈思宇的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二)从情理看:陈思宇举步维艰,对其取保候审体现了司法对人权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和人文关怀。

对陈思宇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体现出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一方面,曾建斌及三汇公司20多名工作人员被逮捕之后,公司被绵阳政府违法代管,原本危机四伏的公司危在旦夕。基于为绵阳贡献两个多亿的税收,解决2万多人就业的情况,应当对三汇公司实际控制人妻子陈思宇取保候审,以便其可以监督政府对企业的代管行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营,以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陈思宇作为13个月孩子的母亲,孩子还非常需要其照顾,又面临家中发生重大变故,丈夫也身陷囹圄,应当照顾这位举步维艰的孩子母亲。从情理上讲,对陈思宇取保候审,也体现了司法对人权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和人文关怀。

(三)从天理看:对陈思宇取保候审能够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视角的“天理”,近似于西方的自然法,是宇宙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正义或公道。天理是客观存在的,是可认知、有规律可循的。司法活动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裁判需要斟酌定罪、量刑、执行,最终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者有责任顺应天理、追求公正,这是司法者的使命,也可以说是“天命”。

陈思宇若真的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无可厚非,但是是否可以考虑对其取保候审,在不影响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情况下,让陈思宇回家照顾家中老小,料理公司事务以及亲姐姐的丧事,这样既能达到稳定民心的社会效果,又能彰显出司法的温度,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恳请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叶寒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席沈跃跃关注陈思宇取保候审的问题。

作者|李树帅


来源:公号@晓临法律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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