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石玉 

来源|众相非相公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号法庭外的旁听群众

今日下午四点二十分,郑州中院18号法庭里的庭审进行到质证的最后一环,拟当庭播放一段现场视频,结果因设备长时间未调试好,只能休庭。“快点走!”——几名高大法警的叫喊、催促着,近百名旁听者仍怅怅地不愿离去。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街道办事处一个正在拆除的村庄——百炉屯,发生了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事件。死者是该村从保安公司雇佣的保安,他和其他一百多人(大多也是保安)携带撬杠等工具,来到该村曹春生家快被拆掉的房子外面……根据保安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份合同显示,他当日的酬劳是300元人民币。当日下午,这个人死去了。曹春生于当晚被通缉,数日后在河南省三门峡某处归案。

公诉方提供的事实是:众保安协助村委进行“警戒”,曹春生驾车冲向保安,保安无奈躲开,曹至自家楼下停车,持刀追逐砍杀该保安后逃窜,而其他在场保安为了泄愤将其车砸坏。

曹春生在庭上的辩解是:听说自己要被强拆,急忙驾车回来,遇保安围堵,无路可逃,彼时前挡风玻璃已被砸坏了,情急之下掏出折叠刀下车,旋被七、八人围住拳打脚踢,遂拿折叠刀比划了几下,当时并未知道刀碰到人。

今日庭审曝露出公诉证据的诸多重大问题。本人简单总结如下(不足或不准确之处请诸位纠正、补充):

1、案件重要物证——折叠刀并未在法庭出示。庭审只是拿出公诉卷的折叠刀照片供被告人辨认。这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2、三份鉴定意见:尸体检验、车辆鉴定和伤情鉴定(轻微伤)中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均存在资质过期的问题。这个问题导致鉴定意见合法性的缺失。

3、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的诸多证言中,存在大段完全重合、字句完全一致的情况,导致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4、案发当日曹春生手机上最后一个电话,为拨打120电话,非曹春生所打。曹是将其电话拉在车上后离开现场的。120电话究竟是谁打的?救治延误的因素是否存在?这个事实有可能成为该案中因果关系的中断因素。侦查机关并未查明此事实,今日的庭审也并未调查。

虽然严格人身检查,不准带入手机,有些不近情理,但今日的庭审基本保证了审理的公开性。庭审开始,常玮平律师申请一名公诉人回避(该公诉人并未在起诉上具名),打出了一个小高潮。之后法官数次打断常玮平律师的发言颇为憾事,且两次援引今年4月最高院和司法部的相关文件规劝辩护律师。辩护人燕薪律师和常玮平律师表现出的认真精神与专业能力,让一百多旁听人员啧啧称奇。公诉人自始自终都在机械地配合推进庭审,对二位律师的质证意见基本无任何回应,异议就更别提了。

曹春生的车辆被砸,损失价值5万多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案已经立案,但却仍在侦查中……

最重要的是,被害人和他的“同事”为何出现在被告人的家门外?他们究竟来干什么了?拿着撬棍来“警戒”(起诉书语)谁?

强拆的重大违法性可能与案件本身无关,但确实案件产生的原因。应该被审查或者被审理的,不止是曹春生。

庭审结束旁听人员离场时,被害者的一名亲属(可能是被害人的母亲)突然哭倒在法警面前。我当时距离她只有三米。对一个生命的消亡,用眼泪或者用愤怒来表达,都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社会,应当铭记住这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