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2日,新会区法院做出重审判决,认定贪污罪指控不成立,吴运胜不构成贪污罪。蒙冤两年之久的冤案终于得以昭雪,吴运胜终于可以给关心他的朋友们一个交代,并向原单位和社会宣告:“我没有贪污!”

一、案件发回重审,程序继续违法

吴运胜案被“降级”到新会区法院作一审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众多司法干预事件,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发回重审后,吴运胜及辩护律师立即提出要求撤回起诉,以纠正程序违法的错误,但新会区检察院和法院一意孤行,强行审理该案。在经历了原一审的枉法裁判后,新会区检察院和法院显然还是没有思考如何从本质和根源解决冤假错案存在的问题。面对冤假错案,新会区检察院不更换公诉人、不变更起诉书,继续以原有罪名起诉吴运胜。新会区法院不积极调查事实真相,不积极调取重要的非法证据材料,试图通过走过场、走流程的方式尽快了结案件。

二、法庭强行开庭,当事人当庭突发心梗

吴运胜因感染新冠重症入院,在结束治疗和隔离后第二天就被要求在辩护律师身体严重不适而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参加庭前会议。因发现案件未更换公诉人、未更新起诉书,吴运胜无法克制积压已久的愤怒,情绪激动于28日凌晨突发2次心梗,又于29日凌晨突发2次心梗,导致身体状况极度虚弱,多日卧床不起,视觉模糊,听力严重下降。

庭审当日,吴运胜双脚无力行走,只能坐轮椅出席。双耳无法听见声音,需要其他人在耳边大声传话。律师多次请求法庭延期庭审直至吴运胜身体恢复正常,但是被法庭拒绝。当检察院公诉人大言不惭地宣读原一审起诉书时,吴运胜因莫须有的贪污罪名仍被起诉,情绪激动而当场突发心梗。法庭无视医生提出的“身体状态很差,建议先休息”的建议,在吴运胜无法正常听闻和发言的情况下,强行开展庭审活动。

三、判决自相矛盾,否认贪污的同时否认非法取证

新会区法院在判决中称“贪污指控不成立,吴运胜不构成贪污罪”,同时又称“吴运胜在讯问过程中没有被威逼、胁迫、诱供、刑讯逼供”。那么请问,法庭如何解释吴运胜违心承认贪污?如何解释吴运胜身上流血的伤口?如何解释吴运胜曾经被救护车紧急抢救的事实?法庭如此明目张胆地否认非法取证,是否也想对周某文涉嫌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的这一事实不了了之?

吴运胜在留置期间经历了常人无法忍受的痛苦,现有就医记录、审讯视频无不证明吴运胜被采取非法取证(吴运胜要求调取其他被非法取证的证据材料江门监察委拒不提供)。为了掩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新会区法院将监察委拒不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解读为“合理行为”,将办案人员在审讯视频中的违纪违法表现视为“合理表现”。如此看来,吴运胜案只要是在江门地区审理,江门监察委办案人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就永远不可能“成立”,因为江门监察委干部监督室的领导亲口说过,他们认为“这样办案没有问题”,他们要“保护自己的同志”。

四、贪污不成立,对吴运胜造成的名誉损害如何追回?

2021年8月江门市纪委监委印发《警示教育读本(2021)》三万多册,当中用大篇幅的内容渲染和描述吴运胜所谓的贪污罪,将吴运胜定性为“贪污犯”进行评论和宣传。同年9月和10月全市各部门(包括新会区检察院、法院和江门市检察院、中级法院)组织学习该《警示教育读本》。江门市纪委监委在《警示教育读本》中公然造谣和诽谤,已严重损害了吴运胜的名誉。强烈要求江门纪检委对吴运胜予以公开道歉,并追回所有已经发放的《警示教育读本》!

五、到底是谁在纵容广东省江门监察委办案人员亵渎法律?

2021年3月22日吴运胜移送看守所不久,江门监察委孙某某和张某某两位领导专门到看守所对坚持伸冤的吴运胜威胁施压说:“你给领导写信,领导很不高兴!你态度太差!你信不信无论你怎么说,法院都会按我们的意见办。你知道检察院为什么量刑重?因为你态度不好。只要你听我们的,敢保证量刑比现在轻。”看看这样的威胁施压是多么的狂妄自大、目无法纪、可笑至极、天理难容!更荒唐的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相关办案人员非但没有被问责,反而获得提拔和留以重任,如此厚颜无耻地将个人“政绩”建立在吴运胜绝食、雪书、心梗等痛苦而惊人的雪泪控诉之上,不知良心何在!法律纲纪何在!

回顾吴运胜案,相关单位“不约而同”、“明目张胆”的枉顾事实,监察机关“未审先判”等变相干预司法的系列问题,谁能监督?特别是在案件审理管辖权上存在重大错误,给吴运胜及家庭带来的灾难性打击,谁又能负责?办案人员为什么对能够证明吴运胜无罪的各个铁证视而不见,反而选择对吴运胜采取刑讯逼供?江门监察委为什么时至今日还要掩饰和包庇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对于严重失职、渎职的相关办案人员又该如何追责问责?以上等等问题,我们什么时候才能得到一个答案?

来源|会超的芦苇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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