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臧启玉律侠

如果社会中缺少舆论监督和信息传播,不知道基层派出所警察能干出什么样出格的处罚行为。

四川宜宾男子在自家鱼塘里电鱼,拍了视频发在网上,被网友举报,宜宾公安就把电鱼的小伙子给抓了,依据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决定给予行政处罚500元。

基层警察作为执法人员,不知道是怎么理解的法律。渔业法规定法条是死板的文字,人要具备起码的理解能力和现实中的灵活变通,如果在受保护的公共自然水资源场所,电鱼当然是违法的,普通百姓对于自己家鱼塘,当然有处置的权利,稍微有点常识也不会作出处罚的决定。

关于如何处理报警信息。有人报警,自然要作出处理,而处理的前提是充分调查,电鱼是事实行为,而场所是决定事实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重要条件。报警人只看到事实行为,没有看到行为的场所,报警是合理的,而执法者不经过调查盲目作出处罚却是不合理的。

打人是违法行为,依法要行政拘留,老子在家里打了未成年儿子耳光,那能机械的依法把老子拘留吗,当然不能,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合情,不能激化矛盾,可以劝说,不能轻易动用公权力。

所以,对于电鱼的男子,虽然不能依法处罚,但是对于电鱼操作的危险性,可以提醒性的安全告知,这才是正确的执法方式。

在日常生活和办案过程当中,跟全国许多地方的警察有过接触,深深感到基层警察学法的重要性,执法人员不懂法或者对法律理解片面,对实现法治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两个人发生纠纷,共同决定让警察介入处理,那么这时候你一定要做打电话报警的一方,警察出警会先问是谁报的警,然后仔细听报警方的陈述,按照先入为主的原则,警察多数会作出不利于最后陈述一方的处理。

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轻微纠纷,我的建议是宁可吃亏也不要报警,一方面个人行为信息会被记录,一方面警察的处理结果远不及农村有德望的老人。

这两天手头有点紧,想买根千元鱼竿,在老婆的包里拿了两千块钱,请问这算不算盗窃罪,如果算的话,我现在就赶紧自首去。

来源|公号@律侠普法

臧启玉律师:法学学士,实力派业务型律师,教师、建造师、物业师。擅长分析案件,精于风险预判和证据分析,业务联系方式:微信40800018,电话1312233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