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6日刊登的《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机关”》一文认为“机关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因为“有的机关有‘软肋’,若行为人抓住‘软肋’而要挟,则部分机关陷入恐惧而交付财物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除了常见的以非法上访为要挟手段的情形,我们还应该警惕以煽动群体性事件之实、以“当地群众意见”的名义出现的对机关的长期性敲诈勒索行为,因为这会破坏政治生态”。

但是,在本文看来,如果政府可以被信访敲诈,则责任全在政府,在此过程中,政府官员极大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行政是公权力行使的一个基本原则,该一原则要求任何政府官员都必须在法律既定的轨道之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所谓被“敲诈”而交付的财物是有合法依据的,是政府依法定程序做出决议进而交付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敲诈”政府。如果所谓被“敲诈”而交付的财物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是少数官员私自决定、绕开组织决议程序而交付的,对内,少数官员显然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对外,行为人仍然不属于“敲诈”政府。

就像《罗翔: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官员可以(附判例)》所认为的,“公共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公共权力就不得妄为。公权力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如果上访者的要求合法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满足,如果不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拒绝——如果超越法律规定,碍于上访压力予以同意,那这种行权方式本身就是滥用职权,涉嫌渎职犯罪。而如果政府也能“被要挟”,公权力也能拿出来“做交易”,那么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就不复存在了”。

行为人基于对依法行政原则的信赖,基于对政府官员守法履职品格的信赖,又怎么会想到政府是在和自己做交易?

严苛的财政支付制度也使得政府无法被“敲诈”进而交付财物。《预算法》第57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公开报道,各级政府在日常工作中也是建立起了严苛的开支审批制度。

如果政府可以被敲诈,意味着在某地政府,存在着一个系统化的违法链条,事务决策、款项拨付中的评议、监督机制完全失效,从而成为少数官员任意操弄的“玩具”。

政府又怎么可能有“软肋”?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任何地方政府只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就不会惧怕任何人的所谓的“敲诈”。而如果有“软肋”,其直接原因在于该地方政府的少数官员违法行政,进一步的原因在于,该少数官员意图通过交付一定的财物换取自身的安全,使得自身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被发现。其实质是以一个“软肋”去掩盖另一个“软肋”。

如果政府可以被信访“敲诈”,其原因不是行为人的信访行为,而是少数官员的不守法。信访是国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对于行为人在信访过程中提出的不合理诉求,政府可断然否之。恰恰是少数官员对自身违法行为的清醒认识,才使得其一错再错,甚至不惜绑架司法,来掩盖其违法行为。

将政府交付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被“敲诈”而为,本身是对我国依法行政、预算法定、民主集中制度的讽刺。(文/吕方芝)。

来源:公号@假装讲法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好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致信jinrizhiyi@gmail.com,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