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法院原刑庭庭长王桂荣不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转而请示上级法院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海哲有期徒刑十年。该案经过再审,被告人于海哲最终被判无罪并被释放。漯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桂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未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案件被告人于海哲被错误追究法律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最终,法院判处王桂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经常在法庭上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提供无罪的证据,但作出裁判文书的时候,法官对于无罪辩护意见或提交的无罪证据置之不理或者不予置评,导致发生冤案之后,承办法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某办案人员曾对我说:“良其律师,你不要给他们作无罪辩护——现在的公职人员都有罪!没有罪,是因为我还没有开始查到他!”

有时我会仔细想,这位办案人员说的可能是真实情况。近些年来,我办过渎职案,受贿案,滥用职权案,挪用公款案,贪污案,保护伞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现货交易案,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贪污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虚拟货币案,套路贷案,涉恶案,寻衅滋事案,强迫交易案,非法采矿案,非法经营案,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这么多罪,总有一款会适合你;这么多罪名,律师要相做无罪辩护“难于上青天”。

在看守所会见,我经常跟我的当事人说,你千万不要笃信“清者自清”“有理走遍天下”之类的人生信条——君不见中华历史上就有“指鹿为马”的典故。按现行的考评机制,刑事案件程序一旦正式启动,控辩双方就是“你死我活”的关系,因此有时查清䅁件事实就变得不重要,而“罪与非罪”才是最为非常非常得重要。因此“侦、诉、审”在一个棒子指挥下,作为刑事案件当事人“你必须有罪”!否则,这些办案机关考评就过不了关,日子就不好过,单位领导、具体承办人员就不可能得到升迁!

我做刑事辩护律师写的最长的辩护词是2020年在安徽泾县办的刘某俊所谓“套路贷诈骗案件”,该《辩护词》这写了101页共计65000字的。许多律师同行对此感到很好奇,担心这么长的辩护词没人会认真听下去、看下去。事实上,我在发表上述辩护词时,当地政法委、公检法一、二把手、公诉人等都鸦雀无声,从头到尾没人离场——似乎听得很认真。该案开庭用时八天,当地政法委、公检法领导每天都来听庭,非常有耐心。

现在,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辩护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被害人出庭、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等,95%的申请都会被法院驳回!很多案件庭审中,被告人都不知道自己犯了何罪,还一面高喊“我认罪认罚”!公诉人希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理解,但其辩护律师有时也拼命的要求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认罚”,更生怕自己的当事人不认罪!——这些反人性、反逻辑的现象存在,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到底是成功了,还是失败了? 一目了然!

律师要真辩,不仅仅是职业道德,而且是职业伦理。至少也应当是“尽人事,听天命”。

如何看待案件判决结果?窃以为:“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律师办案,就像运动员参加比赛,要把每个动作完成好,金牌是水到渠在的事——不要光想着拿金牌。否则,杂念太多,不仅收获不到金牌,可能还会从单杠上摔下来,把自给摔残废了。

有律师同行问我,刑辩律师应如何办理所谓的“重大敏感案件”?答:“业务要熟、规范执业、严格自律。更为重要的是:政治问题要法律化,法律问题要证据化,证据问题要精细化。”

“规定性思维”别人会教会你;“反思性思维”只能自己用理性独立思考。律师律师与法律学者的思维模式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律学者,把小问题放大;律师,把大问题变小。律师属于专家型人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法律学者属于理论型人才,注重学课学术水平提高。

由于常办所谓的“敏感案件”,为防止遭人陷害,我早已做到深居简出。你别说酒后驾车,凡诸如歌舞厅、公共浴池等易引发是非的场所我一律不去。

良其深知,自律的顶端是孤独,独孤的顶端是自由。

推你进地狱的人,曾经给你描绘过天堂。失去了良知,就等于失去了护身符。善良,有时可以救你的命!

——法官,如果你的脑子不是长在自己头上,牢狱的大门也随时为你打开!

来源:微博@王其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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