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绵阳曾建斌等人涉黑一案,于5月15日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开庭审帷幕。

本案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勤担任审判长,由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红担任第一公诉人。辩护席上,也有多位全国知名刑辩律师:譬如,被告人曾建斌的一位辩护人王兆峰律师就曾为薄某来辩护;曾建斌的另一名辩护人吴丹红律师,目前也正同时代理著名的劳荣枝案。被告人卢善文的辩护人,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徐莹律师,及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被告人曾和平的辩护人,则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梁雅丽律师和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唐静律师;被告人何涌泉的辩护人,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王殿学律师。此外,本案辩护律师本还包括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的邓学平、杜家迁律师等人,在其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后,邓学平、杜家迁等律师被解除委托,在案件开庭前退出案件辩护。

5月15日上午八点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道路早已立起“交通管制”标识,诉讼服务中心门口前来旁听的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排成长队,按事先打印的名单领取旁听证后方被允许陆续入场。发放旁听证过程中,有群众反映此前曾向法院提交旁听申请,法庭并未准许,却优先安排了与案件无关的社会工作人员旁听。

(道路交通管制标志掠影)

上午九点三十分,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后,审判长敲响法槌,传被告人曾建斌等二十人(起诉书中被告人冯廷州未到庭)到庭,庭审正式开始。下为根据庭审及旁听情况整理的记录——

庭审全记录

审判长李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本案由院长李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毅、李俊,人民陪审员苏聪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莉莉、曹、杨担任法庭记录。检察长王红、副检察长李正勇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办案人员回避等。

审判员罗毅:现在宣读庭前会议报告。经本院决定,在开庭审理前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多次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相关程序性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处理。处理决定宣读如下:

1.管辖问题。本案犯罪地在绵阳市,且在绵阳市具有较大影响,根据刑诉法第24条、25条规定,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驳回。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已将冯廷州分案处理,指定由绵阳市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

2.回避问题:(1)针对辩护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申请。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9、30条的规定情形,对要求院长、审判长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因本案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存在相关回避情形,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驳回。(2)对要求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因不符合刑诉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予以驳回。(3)绵阳中院的审委会名单,官方网站已经公布,可以自行查阅。

3.庭审直播、公开审判问题:因被告人、辩护人不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决定公开审理;就辩护人申请庭审直播问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不进行庭审直播。

4.排非问题:本案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事由,对于排非申请予以驳回。对于辩护人要求鉴定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完整性的申请,不予准许,但上述情形,是否影响证据的采纳,可以在质证环节发表意见。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公诉人对通过威胁、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证人证言情况进行了回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说明,对部分同录进行了播放,合议庭也再次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就相关证据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没有新的证据和线索表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存在问题,不再调查。

5.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问题:本案鉴定系侦查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作出,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对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本案勘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无重新勘验的必要,对重新勘验的申请不予准许。

6、调取证据材料问题:部分证据材料前期已经收集在案,不再重复。有必要调取的,已经准许并通知公诉机关调取,公诉机关调取到案移送到法院后已经通知了辩护人查阅。对客观原因导致灭失无法收集的证据,也有公安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

7.关于证人、鉴定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庭的问题:本庭认为,没有必要出庭,不予准许。

8.本案举证顺序:暴力性违法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程序性证据——涉案财物处理方面证据。本案采取分组举证、质证的方式。

9.公诉人出庭资格。庭前会议上公诉机关已经做了回应,本院予以认可。

审判长李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王兆峰律师:我是曾建斌的第一辩护人,刚才审判员宣读了庭前会议的报告与决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驳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对合议庭驳回管辖异议的决定,我们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在此郑重提出复议:将涉黑被告人冯廷州(曾任绵延中院审委会专委)分案处理,违反规定,且无法回避绵阳中院不能审理本案的基本事实。首先,将冯廷州分案审理,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法定回避事由,而不是为了保障庭审质量,严重影响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属于违法分案。第二,违法分案没有改变本案不应由贵院管辖的事实。冯廷州涉嫌的其被指控作为犯罪成员的事实,与本案有紧密联系,冯廷州被指控是黑社会性质成员之一,因涉黑审理事实没有离开绵阳审理,所以这样的分案从根本上没有解决问题,也影响到了本案查明事实。根据规定,同案被告当庭本可以互相对质,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最后一点,庭前会议中我们说过,因为在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贵院在组织庭前会议等一系列活动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故对于贵院继续行使管辖权,辩护人抱有异议。

吴丹红律师:我也对管辖有异议,之前的两次庭前会议,因为开庭时间冲突,我没法参加,我此前也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不宜由绵阳中院来审判。根据刑诉法第21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并没有一条说重大影响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是前提是,要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并由上级法院给下级法院送达改变管辖的决定书,这些程序在本案中我们都没有看到。所以中级法院直接审判本来由下级法院的案件,不是按照刑诉法和司法解释来进行的。这是关于管辖的异议。接下来我再重新提出就其他事项的异议。关于冯廷州分案处理,这个案件我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收到分案决定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如果起诉已经进行了变更,而且是比较重要事项的变更,要有变更起诉决定书,并且应当送达给被告人及辩护人。但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被合议庭口头告知案件分出去了,但是程序上合议庭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第三个异议,是举证顺序和举证方式,庭前会议其实也提了,我们要求公诉人提交举证提纲,但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么混乱的举证提纲,不说证明目的、证据内容、证据位置,也不说选取的是哪一段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难道要让辩护人去猜吗?这会导致庭审效率拖沓。我要求公诉人提供详细的、具体的举证提纲。最后关于检察官出庭的资格,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就公诉人资格的问题,有过权威的意见,故本案从其他检察院调用公诉人,在程序上来讲,是违法的。

徐莹律师:对法庭在庭前会议报告当中宣读的对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通知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申请的驳回,全部提出复议和异议,理由是根据两高三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于合议庭的驳回决定,律师可以当庭提出复议,这些都是属于可以提出复议和异议的范围,可以提出保留意见。关于回避和管辖的问题,同意第一被告辩护人的观点,重复的不再赘述,本案实际上不是分案,是分人,而并没有分案。涉黑案件都仍然在绵阳中院进行审理,并没有分出去。我们看到省高院的指定管辖文书,是对案件的移送,将整个案件移送到了什邡法院,而不是对冯廷州一人的移送。我们此前申请绵阳中院进行整体回避时,已经对相关的法律依据作出了充分的论述,在这里补充司法实践的案例,就比如王成忠的案例,最终该案中法院改变管辖集体回避,也是通过这种方式更好地化解了矛盾。本案当中同事审同事的问题,并不能因为把人分出去,就解决这个问题。

王兴律师:第一点,此前,我们没有看到绵阳中院将本案进行分案审理的决定或者裁定,只看到了四川高院改变管辖的决定书,该决定书直接将冯廷州案指定到什邡法院审理,实际上据此就应当全案改变管辖到德阳法院审理。第二点,就算是要改变管辖,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对于法院存在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审理案件,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条规定明确限制了上级法院改变管辖的范围和级别:指定管辖也应当指定到与申请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要将冯廷州指定异地审理,应当指定到同级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定到什邡的基层法院审理,所以四川高院的决定书,也是明显违反司法解释的错误决定。第三点我们要补充的是,四川高院将冯廷州指定管辖,说明四川高院也认可辩护人提出来的异议,就是绵阳中院不宜审理前同事、前本院法官,所以才指定案件异地管辖。但冯廷州人虽然被异地管辖了,案件却并没有被异地管辖。因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依然在绵阳中院审理,不宜管辖的情形依然存在。四川高院的决定,实际上没有解决同事审同事的问题,绵阳中院不宜管辖的情形依然存在。我们不能自欺欺人,冯廷州所涉及到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立与否,完全依赖于本案的审理,所以如果说绵阳中院继续审理这个案件,就意味着绵阳中院仍然在审理冯廷州案件。这样的分案审理,完全是换汤不换药,不能解决四川高院和绵阳中院都认可的冯廷州不应由绵阳中院审判的事实,所以这个决定是错误的。下面关于回避的问题,按照前面辩护人所说的,因为冯廷州所涉及的案件,依然在绵阳中院审理,本案中合议庭成员与冯廷州有过长时间的同事关系,依然不宜审理本案。绵阳中院大多数的审委会成员也是如此。我们都知道有句话叫做强人所难,我们也不应当让法官为难,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形,就应当主动回避。针对这个问题,即便辩护人反复多次申请,绵阳中院却仍坚持要审理本案,使得绵阳中院在本案中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了异议,希望绵阳中院慎重考虑这个问题,报请将全案指定异地管辖。这才是回应质疑的最佳做法。下面是关于公诉人出庭资格问题,合议庭的决定是,公诉人已经做出说明,法庭予以认可。辩护人要说的是,公诉人的说明根本没有办法解决调用公诉人的违法问题,绵阳市检察院从其他检察院抽调了五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但是,只有绵阳市检察院系统的调用手续,没有依据规定由人大任命,所以是违法的。

梁雅丽律师:本案中涉及的民事案件与绵阳中院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况且在庭前会议程序中,我们也申请里所有民事判决里有名字的法官出庭接受质询,所以绵阳中院显然是应当回避的,这些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的人员甚至多达二十多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我们也看到,庭前会议规程如果控辩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进行当庭调查,这个提请法庭予以关注。

唐静律师:庭前会议报告中说庭前会议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但李俊法官实际上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并未准许辩护人就排非的问题进行回应。维护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如此做法是案件的极度不负责,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希望合议庭能够审慎审查,我们申请当庭播放相关录像,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冯定慧二辩吴庆阳律师:前面辩护人的辩论,耽误了很多时间,这些问题、观点在庭前会都已经反复讲过,我的意思是合议庭能不能对这些已经讲过的问题给予引导,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不要听他们反复讲他们的观点。

审判长李勤:辩护人注意,和庭前会议重复的观点不要再发表。

吴丹红律师:我注意到庭前会议报告中,没有提到对所有合议庭成员、陪审员、书记员、法官助理、公诉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合议庭必须要告知我们合议庭成员的信息,还有我们的人民陪审员,我也还是第一次见到,到现在我也不知道他们的信息,还有公诉人有5位来自区县,来自哪个区县,无从得知。要求告知人民陪审员、公诉人具体详细的信息,以便于提出回避。

王兆峰律师:两个问题,一个是证人出庭问题,这个案件首先是个重大案件,否则不可能组成7人合议庭这么大的阵仗。这里涉及到的诸多案件都是陈年旧案,这些案件由于年成日久,所以现在取得的众多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只有通过出庭,才能解释自己为什么出现了前后的矛盾,才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我们的庭审效率。这么大的案件,五百多本卷,居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这样的庭审正常吗?公正性真的能够保障吗?第二个关于法庭调查的问题,必须要知道公诉人举示的到底是哪一份证据,否则咱们的庭审开到什么时候?

王殿学律师:第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辩护人至今确实没有见到有任何附带民事的起诉书。之前辩护人之间以及与合议庭成员之间庭下交流,也都没有见到这些民事起诉书在哪儿。想问一下合议庭,至少应该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说明一下是否被附带民事起诉了,告知他们是不是民事的被告。第二,关于管辖的问题,四点意见:第一,关于冯廷州案,四川高院决定的是将冯廷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移送,绵阳中院无权仅仅移送冯廷州个人。庭前我们提出要查阅法院的分案决定,但至今没有见到这个分案的决定文书,目前仅仅有省高院的决定书。如果绵阳中院口头说案件分出去了,这是极其不严肃的。第三,关于分案,冯廷州目前仍然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实际上哪怕分案了,但绵阳中院也仍然在审理冯廷州的问题。第四,现在起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到底是否包括冯廷州?至少目前起诉书并未得到变更。

徐莹律师:补充一点,辩护人再次向法庭申请英才学校的相关人员出庭作证,非常感谢检察官向辩护人详细解释自己是如何去调取证据的,确实是非常辛苦。但关于英才学校的视频证据,公诉人认为是被告人隐匿了视频没有提交。辩护人认为,反倒是公安机关隐匿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有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知相关人员出庭才能查清问题。

唐静律师:关于合议庭驳回调取证据申请的决定,补充一点:庭前会议中已经出现了小岛社区事实中,有相关照片、视频没有调取在案的情况,现有证据显示这些视频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且这些证据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再次申请调取英才中学的人员出庭作证。

葛绍山律师:庭前会议报告没有让辩护人感受到合议庭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以及具有查明事实的决心。合议庭对于辩护人的申请一律驳回,却统统没有阐述具体理由。

耿昊律师:补充两点,关于冯廷州到案的问题,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被告人到庭。所以可以随时通知同案的被告人或者是分案处理的被告人出庭进行对质,而我们的案件还没有开始法庭调查,合议庭就已经决定不通知冯廷州到庭,这是不妥当的。如果后续发现冯廷州必须到庭对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就应当通知他到庭,而不是提前就做出决定。当然,这实际上还是陷入了同事审同事的局面中。关于排非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录像中有画面没声音等不属于排非情形,辩护人对此决定不予以认可。

葛绍山律师:补充一个点,本案的分案决定之后,辩护人随即也向主持人提出了并案的申请,申请将冯廷州案再并回来,同时提出了一个附加申请,申请冯廷州出庭,当时也详细阐述了理由,但是庭前会议报告没有对这个申请作出回应。

金琳律师:我是文红军的辩护律师金琳,鉴于文红军认罪认罚,不再提出排非的申请,但是其他的申请,恳请进行复议。管辖、回避的问题不再重复,但是对于调取新的证据、证人出庭、勘验的问题,补充一下:我申请证人李芳清出庭,李芳清为案件多次提供了证言,且其本人就在绵阳,存在出庭的条件,也能够证明文红军在案件的作用,其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出庭。关于重新鉴定、勘验,这里要补充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鉴定、勘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勘验。比如辨认之前如果事先见到了辨认对象,那么相关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必须重新进行勘验、辨认。关于鉴定,比如谢成刚案件中,鉴定的依据存在疑问,而且鉴定人直接采纳了第三方的价格认定,所以我们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这也是能够影响文红军量刑的重要证据,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关于第四个问题,也就是公诉人出庭资格的问题,同意前面辩护人意见。

郭进的辩护人魏军律师:第一,分案没有文书的事情已经说过,不再重复。分案只有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才需要分案,但是我们本案分案的原因却是为了解决回避问题的,不符合分案的法定理由和目的。第二点,关于证人被害人出庭的问题,合议庭不同意辩护人提出的针对任何人出庭的申请,其中包括了冯廷州,这是明显不公正的。

张召怀律师:第一,合议庭以犯罪所在地在绵阳作为作出驳回管辖申请决定的理由,模糊了焦点。本案正是关乎到虽然符合地域管辖规定、法院却不适宜管辖权的问题。针对分案的问题,补充一点:法院目前解决不适宜管辖的方式,是将冯廷州本人进行分案处理。但是这种分案,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如果将全案移送到异地管辖,只需要审理一次,这样既能解决被告人、辩护人、社会公众对绵阳中院公正性质疑的问题,也能解决诉讼效率的问题。第二,合议庭应当宣读、告知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基本信息,比如其所在单位,否则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我们无法依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合议庭如果仅仅向我们提供人民陪审员的名字,我们如何判断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呢?对此,我们其实在庭前会议也提出了这个问题,主持人告知庭后会研究,但到目前也没有告知我们研究的结论是什么。第三,关于排非:第1点,合议庭认为同录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属于排非的范围。但根据规定,未依法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就应当予以排除。录像存在的问题就是排非的事由。第2点,在庭前会议的调查中,公诉机关也调查了录像没有声音和不完整的情况,称是因为设备老化、疫情防控导致的,这说明公诉机关也是知道这种录像确实是导致排非的一种情形,所以才对此进行的调查。第3点,针对卢善学的供述所存在的问题,庭前会议时,我们要求播放的片段就是卢善学被威胁的片段。当时庭前会议播放完之后,没有让辩护人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请求也被李俊法官拒绝。而现有的证据明确显示,卢善学遭受了威胁:①不管是我们申请排非的材料,还是公诉人提供的合法性材料,都证明其遭受了威胁,系以严重损害近亲属合法权利而进行的威胁。公诉人提供的核查笔录、审查起诉笔录都讲到了如何威胁的情况。5月12号的庭前会议上播放的录像也显示了讯问人员以卢善学的儿子来进行威胁。公诉人说卢善学说了"谢谢”能体现没有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辩护人认为"谢谢"只能说明卢善学的涵养,以及说明卢善学相信了公安机关会抓捕其儿子。关于卢善学是否陷入无法忍受的痛苦,卢善学于5月12日庭前会议当场嚎啕大哭,公诉人看到了、辩护人看到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看到了,这说明卢善学明显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②关于是否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合议庭和公诉人的意思是笔录内容与供述一致,所以不是违背真实意愿。但合法性和真实性两回事。非法证据排除,本身就是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不惜牺牲真实性也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也说了一个案例胜过十个文件,如果排非不是更能倒逼公安机关依法执法。③卢善学不认可打电话是为了叫大家,也能说明其不仅违背意愿,也违反真实性。所以从真实性角度,也必须排除。合议庭对证人出庭有裁量权,对被害人出庭与否没有裁量权。

吴丹红律师:本人提交了十五项申请,合议庭没有就其中任何一项作出直接的答复。其他辩护人谈了其他申请的问题,我谈一个小问题:我在十五项申请里,第五项里提到了助理协助出庭的问题,合议庭此前也没说过不让助理出庭,《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也规定可以由助理辅助开庭,哪怕是安排在别的法庭也可以。我希望法庭能够保障比如说律师助理的问题。

审判长李勤:关于助理的事情,法庭非常欢迎律师助理依法、依规参加法庭审理,但是助理的人数、助理怎么安排,我们确实要考虑我们的审判庭的实际情况,也要考虑各位辩护人你们坐在审判庭上的实际情况。要考虑你们长时间参加庭审的情况。这个问题可以休庭再提出来,本庭不再解释。

吕灵兮律师:补充回避和排非的问题,打击犯罪和保障无辜是刑诉法的两个要求。刑诉法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就要求在刑诉中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首先被告人、辩护人有合法的辩护权没有得到保证,本案同录的问题很明确,却没有解决,说明本案的公诉人、合议庭并不能公正审理此案,完全符合刑诉法第29条关于回避的理由。

李显峰律师:第一点,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对目前所有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被害人出庭的申请,全部驳回,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本案没有任何一个被害人被通知出庭。根据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87条,正式开庭之后,应当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等等。根据这些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是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并陈述意见的,在开庭前,应当通知这些被害人出庭。审判长也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全部到庭。本案涉及到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至少有二三十个被害人,被害人如此之多,他们都是当事人,这么多被害人不出庭,这是无法想象的。目前一个证人都没有通知出庭,似乎法庭并不想查明真相。人民陪审员也可以就这个问题向合议庭提出不同意见,曾建斌案件影响如此之大,却一个被害人都不出庭,怎么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否则,就会导致一个结果,就是合议庭全程在审一堆纸。第二,辩护人申请调取《劳动合同》和《工资记录》等材料。公诉机关调取的张良等宏坤公司员工的工资表,都是现制做、现盖章的表格,不是原始记录,也没有银行流水记录。开庭前,张良的家属找过公司,查出《劳动合同》等材料并拍照,但资料不全,并且不给复印。这说明《劳动合同》并不难调取,公诉机关为什么不去调取这些材料?这说明,公诉方没有履行调取证据的责任,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并且辩护人是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有责任去调取,不能把所有调取证据的责任都推给不想负责任的公诉机关。第三点,起诉书违反了高检规则第358、35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的名单,除非涉及被害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名单、住址等个人信息,可以在起诉书中使用化名,但应当另行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如果这些情况不方便列明,那么应该使用化名。既然现在没有使用化名,就应当列明这些被害人的信息。第四,根据规定,起诉书、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但因为本案起诉书是不合格的,所以这也是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应当回避的意见。希望合议庭休庭之后重视这个问题,及时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

杜明怀律师:补充两点意见,第一点,法庭在说到是否排非的问题时,其中一个依据是公安机关的两份情况说明,这两个情况说明当时让公诉人发表了回应意见,法庭也没有给辩护人机会去回应。这两份情况说明里,就公安机关关于同录的问题说明,公诉人的意见是这个说明只是为了解决笔录时间、设备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单我们看到的是公安机关的六点说明当中,最多只有一点是关于这个笔录时间和设备时间不一致的问题的,其他的都是关于同录不能打开、不能播放的问题。所谓的设备老化、软件不兼容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不能说明办案人员已经尽职尽责地对待讯问。第二,已经庭前播放的录像里能够说明,公安机关存在选择性录制、剪辑录像的情况,根据常理,在房间里发现有一只蟑螂,就有一百只蟑螂。有一份选择性录像、剪辑录像,就可能有大量这样的情况存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根本不能作为同录合理性的说明。

闫许双律师:刘洪刚的辩护律师闫许双,同意前面辩护律师关于程序性问题的意见,针对刘洪刚的同录,我们作一个具体的强调:法院认为,我们申请的排非理由不成立,我们对于这一点持有异议,并申请复议。刘洪刚做了9次笔录,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在笔录记载时间、同录时间完全不一致,第5、6、7完全没有声音,第8、9次有笔录、没有同录。关于我们的申请,前面已经有很多律师,针对这个情况是否属于法定排非事由,已经进行了详细阐述,合议庭还是要进行重视。

李阳含律师:对于刚才闫律师提出的刘洪刚笔录存在的问题,补充一点,我认为没有同录的情况,属于法定强制排除的情形,而不是可裁量排除的情形。针对录像中没有声音的情况,以及光盘被人为制造了杂音的情况,外加这些光盘、笔录起止时间不一致、根本没有办法进行对应的情况,在这几种情况下,这些同录也应当视为没有同录的情况,依法应当进行排除。针对回避的问题,再补充四点:第一,既然起诉书没有变更,那么我们只能按照起诉书进行审判,通知冯廷州到庭,或者马上变更起诉并进行送达。第二,关于旁听问题,本案是公开审理,却对旁听进行了限制。要求社区居委会来旁听。普通群众的旁听却不被准许。第三,将冯廷州分案直接导致他没有办法参加本案的庭审、没有办法参加质证、辩论,冯廷州相当于被绵阳中院缺席审判,剥夺了冯廷州的诉讼权利。第四,本案涉及的民事案件中的民事法官应当出庭,对当中的问题进行说明。因为如果当时存在砍头息的问题,都是法院要进行主动审查的。

王兆峰律师:我简单说一下,刚才二十名被告人诸多律师一下子提了很多复议理由,我认为绝大部分理由讲得非常有道理。在案七位合议庭成员,包括四名陪审员,当时开庭前会议,却实际上只有李俊法官、罗毅副院长参加。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就这些事项提出了非常充分的理由,其他的没有参加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陪审员,是不是认真听取、认真了解了辩护人的意见,是不是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才做出了决定?我目前能够看到的是,所有的申请是全部被驳回。所以我对是否所有的合议庭成员都参与了讨论,存在异议。

审判长李勤:上午的庭审到此结束。下午两点半继续庭审。

(下午14:46,继续开庭)

审判长李勤:现在继续审理。辩护人对相关程序性事项提出的事项提出异议和复议,经复议,决定维持庭前会议的报告。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作为上诉理由,可以上级机关反映。

葛绍山律师:上午我的意见还没有说完,你说过让下午再讲。

审判长李勤:重复的问题不要再讲,合议庭已经作出决定。

葛绍山律师:第一,法庭屏蔽的问题(审判长:技术人员正在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已经采纳了你的意见)。第二个建议,建议法庭在今天开庭的时候公诉方以及辩方讲一下接下来每一天的开庭安排,包括周末的安排(审判长:本庭采纳)。第三个建议,关于显示器,建议与书记员的屏幕进行同步,方便我们对于书记员记录的内容进行查阅和纠正,调整我们庭审中发言的语速(审判长:本庭采纳)。关于庭前会议的决定,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第38条,对于法庭做出的程序性决定,辩方仍然可以提出复议,对于复议的决定,我们同样有权利可以讲。

审判长李勤:我说的是新的理由,重复的理由不能再讲。

吴丹红律师:我还没有提出回避的申请,怎么就已经就回避的问题做出了决定?我上午要求先提供这些人员的具体信息,比如陪审员、公诉人的信息还没提供给我,我怎么提出回避?另外,律师助理现在另外一个休息室,希望能够把屏蔽信号设备关掉,以方便我们沟通。

审判长李勤: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的姓名,本庭已经告知了,也已经告知了包括法院的审委会委员、法官的公开信息,希望吴丹红律师多关注官网。本庭已经给你解释清楚了,希望你遵守法庭的纪律,听从法庭的指挥。

葛绍山律师:关于管辖和无罪证据调取的问题。对于无罪证据不予以调取,辩护人还是有异议的。第二个,关于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专案组人员涉及违法犯罪,此前已经向人民法院进行报案和举报,根据这一块的决定,庭前会议报告并没有做出相关的回应。

审判长李勤:提到的可能有司法人员违法的情况,除葛绍山律师以外,我们广大的旁听群众和律师都有权进行控告、检举、揭发,我们现在记录在案。之前提的这些问题,我们也在按照程序处理。

王兆峰律师:上午提到的两个问题,直接会影响到接下来的庭审。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在到底附带了哪些?诉求是什么?到现在我们都没有收到诉状,如何准备?第二,公诉人没有释明,什么时候可以把具体的举证提纲给我们。

审判长李勤:关于刑附民的问题,这个是另案。如果需要送达的,我们一定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送达。关于举证提纲,让公诉人来回应。

吴丹红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审委会成员属于回避行列。审委会成员是要向当事人宣布、并且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的。这个不是说官网上有就等于告知,而是要宣布。至少被告人是无法去官网查询的。这是最高法规定的一个法定权利,请法庭予以考虑。

审判长李勤: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被告人、辩护人都有权申请回避。今天七位组成人员都在审判庭上,这个问题,不再进行回复。

王殿学律师:关于刑附民不需要送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个必须是在5日内送达,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王兴律师:辩护人就合议庭的庭前会议的决定,一上午提出了诸多的异议,合议庭下午一句话就予以驳回,没有进行任何说理。最高法院反复强调要释法说理、以理服人,很遗憾没有释明。比如回避的问题,我们合议庭没有否认本案会到审委会讨论,只是说关于审委会名单官网有公示。但公示和告知,一个是被动,一个是主动,是不同的。既然这个案件要上审委会,就必须告知我们审委会成员名单。既然讲到在官网上有名单,那么再告知一下我们也并不难。而且更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这是关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问题。二是陪审员的问题,我们尊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但是目前只告知了我们陪审员的名字,没有将任何其他信息提供给我们。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和法官的个人信息是不一样的,法官的个人信息可以公开查询,人民陪审员的查不到。只告知我们他们的名字,不告知他们的单位,无法有效行使回避的权利。今天这么多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我们要让大家知道,这个回避的诉讼权利不是空中楼阁,不是一纸空文。陪审员的任职履历、工作单位都不告知,我们如何行使回避的权利?

徐莹律师:根据司法公开的规定第二项,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包括合议庭的所有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还有审委会委员,不仅是他们的名字,而且还需要包括基本情况,这保障的是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唐静律师:发表两点意见,我们申请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我们没有看到合议庭对此的回应。今天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名牌,但我们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情况,希望法庭能够予以释明,希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示一下他们的代表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本案当中有那么多的指控事实、被害人,具体是哪个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我们一无所知。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之后进行,不代表不应当给当事人和辩护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因为他们的诉讼请求对我们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也有影响,也会影响到我们的工作。所以我们希望法庭向辩护人送达民事诉讼状。

审判长李勤:根据刑诉法规定,只需要告知名单,不需要告知详细的信息,这是刑诉法的规定。本庭在最后征求一下辩护人的意见,还有没有新的意见?一次说完。

李显峰律师:针对被害人出庭的问题,法庭没有一个详细的解释,有没有通知?

审判长李勤:本庭已经通知了,下来可以查我们的通知记录。

李显峰律师:王昊宸律师之前担任周强的辩护人,后来被解除委托,现在作为我的律师助理身份要求参与旁听,合议庭现在为什么不允许他旁听?

审判长李勤:把助理手续拿来,我们进行处理。

葛绍山律师:审判长的回应,着重强调的依据的是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当中,并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可以降级用检的规定,那么只是依照刑诉法的规定的话,本案多位公诉人是不具备出庭资格的。

李阳含律师:基于上午审判长给的信息,我提出新的回避理由,这个案件中,合议庭成员有义务告知我们审委会成员的名单,在网上公示并不等于告知,关于陪审员的详细信息,也应当告知我们。在百度上检索到陪审员已有红,是某楼盘的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这个公司和三汇公司是否有竞争关系?冯廷州是审委会专职委员,现在绵阳中院仍然在审查冯廷州涉及到的相关案件事实,这个案件必然会上升到审委会,而这些人和冯廷州有明确多年的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冯廷州……(被打断)。

审判长李勤:如果需要介绍每个审委会成员的简历,请书面提交本庭。

吴丹红律师:基于刚才李阳含律师提出的冯廷州与本案的审委会委员有很多交集,对这些审判委员会委员提出回避。

审判长李勤:针对这些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辩护人上午提出了同样的意见,休庭后我们进行了复议,刚才把关于复议的决定已经当庭告知诉讼参与人,吴丹红律师现在提出的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问题,有具体指向吗?还是说是针对全体?

吴丹红律师:我是刚刚知道了李阳含律师提出的新的信息,所以我申请就李律师提到的这几个审委会成员提出回避。

李阳含律师:我介绍一遍,马春梅……

审判长李勤:我不准你说了。还有没有新的理由。

李阳含律师:马春梅,田家旺、罗毅等人,都是审委会成员,都与冯廷州存在同事关系和上下级关系。

审判长李勤:鉴于吴丹红律师之前表示没有提出过回避的申请,今天下午当庭提出申请审委会委员与冯廷州有关系的审委会委员回避,基于此,本庭休庭30分钟。30分钟以后,也就是15:50,在本审判庭继续开庭。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5:50,继续开庭)

审判长李勤:吴丹红律师提出的回避,不符合法定回避事由。关于陪审员的信息问题,已经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了名单。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要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项展开,已经问过并且陈述清楚的问题,不得重复发问。被告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陈述案件事实,可以从宽处理。认罪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罚是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全体被告人起立,何仕武可以坐下。曾和平什么原因不起立?

曾和平:高血压、心脏病。

审判长李勤:好,你坐下。全体法警坐下。举手的是谁?

唐永军:我有高血压、腿痛。

审判长:你先站立,一会儿请医生为你诊断。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王兴律师:审判长,公诉人桌子上那个黑色设备,是录音设备吗?

检察官:是扩音器。

周大军:唐勇军的脚做了手术,有钢板,申请坐下。

李显峰律师:携带助理的申请已经提交。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刑法第189条……之规定,以国家公诉人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宣读另案处理冯廷州的说明,起诉书中,仍有冯廷州的姓名)关于冯廷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我院根据四川省检关于冯廷州性质组织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已将冯廷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已经移送四川省什邡县法院,冯廷州不作为本案被告人。

审判长李勤: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某被告人:好像有些不一致。我的起诉书在休息室里,没法核对,还有一个原因,我的身体不舒服,我申请坐一下。

审判长李勤:今天庭审结束。明天庭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控辩双方及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请各方提前做好准备。不清楚的庭后可以与书记员联系,明天上午九点半继续庭审,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警。法警,明天何仕武如果行动困难,可以准备轮椅。

作者|任名群

来源|公号@庭审旁听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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