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检察院发出“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第一函”;员额检察官将为“漠视律师执业权利”负出代价!
5月20日,一份带有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红头的《群众来信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在社交媒体流传开。

这份由汕头检方于5月17日作出的答复函,是发给陈广进、刘秋菊两位律师的。函件称,二位律师于2023年2月17日、2023年4月10日提交该院的信访件收悉,2023年4月20日提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信访件,省检察院依法移送该院办理。

经依法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蔡海坚在办理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我院决定依法依规对蔡海坚本人作出处理;
关于你们提出2022年11月8日提交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材料未得到正式书面答复的问题,已要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二、没有发现蔡海坚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关于你们对本案有关视频资料等证据的质疑,鉴于该案正处于法院审理阶段,依法应向在审法院提出。
据悉,今年3月,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其中包括: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上述《十条意见》还提到,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职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刘秋菊律师告诉just law,蔡海坚检察官或是广东省因“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而被依法依规处理的第一人。目前为止,他也可能是全国第一人了。
刘秋菊是汕头市潮阳区一起强奸案涉案者的辩护律师,蔡海坚是承办检察官。
在《责令检察官蔡海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讯问笔录〉、〈检察卷1、2〉及证据材料“告知函”》中,刘秋菊提到,今年3月27日,她在潮阳区检察院案管处阅卷后,于当月29日、30日两次告知蔡海坚检察官,案卷证据存在大量的假证,30日申请“听取意见”,31日9点被拒,10点15分收到“起诉”信息。

4月4日,刘秋菊在潮阳区人民法院阅卷发现,她从2022年11月8日起,本人或通过 EMS 向检方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回避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不予起诉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没有在案卷中。经潮阳区人民法院案管沟通,确认是检方没有提交!

另外,2022年12月、2023年2月,蔡海坚等提审该案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及3月27日她在潮阳区检察院阅的《检察1、2》卷也没有依法移交!

4月6日,刘秋菊向潮阳检方反映了上述情况,要求检方依法责令蔡海坚在4月7日17点前移交以上材料到潮阳区人民法院。
刘秋菊告诉just law,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随后,她开始向汕头检方、广东省检、最高检等上级检察机关反映。

“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有利的、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以及我们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等,都应该随卷移送至法院。”刘秋菊说,该案在5月17日开了庭前会议,她是5月18日才看到检方移送的上述材料。遗憾的是,他们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丝毫没有被翻动过的痕迹。
5月18日,刘秋菊收到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发来的上述《群众来信答复函》。她说,这是三部门联合印发《十条意见》后,“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第一函”!
作者|贾斯特劳

来源|公号@民之所向 jus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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