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原伟东案,一个审了近22年没审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也快10年了。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

辩护律师申请最高检督办,请最高检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变更管辖,将本案指定河北以外的法院审理,并尽快为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先解决审前羁押过久的问题。

原伟东案两当事人,上为原伟东、下为汤凤武

关于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久押不决问题进行督办的申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原伟东、汤凤武被控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李仲伟律师、赵军律师。该案二被告人被羁押已近二十二年,最高院2013年7月1日作出指令再审决定后,河北两级法院再审至今仍未作出生效判决,再审审理已进行了九年半,且还在继续延长之中,而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再审审限三个月,至迟不能超过六个月。从六个月延期到九年半,被告人天天被羁押,而他们仅仅是被告人,仅仅是被指控有犯罪的嫌疑,而不是囚犯,这样的无限期羁押已不是轻微违法,而是以审前羁押代替刑罚,是事实上的有罪推定,河北法院事实上已认定被告人是罪犯。针对该案存在的严重超期羁押、久押不决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的规定,现依法向贵院申请督办,请贵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一、案件基本情况

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杨长林、杨雪松、杨山父子三人被杀一案发生于1995年11月29日晚(以下简称“11·29案”),本案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与被害人杨长林一家素不相识,没有任何交集。该案案发后一直没有侦破。

案发五年后,2000年12月22日(以下简称“12·22案”),胜芳镇又发生刘德成、王俊玲、刘根一家被杀的惨案。公安机关认定12·22案起因是王玉振和被害人王俊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引起王玉振情人王晓敏争风吃醋、雇凶杀人,王晓敏委托尚志红代为雇凶,尚志红所雇之人正是本案被告人原伟东,原伟东又纠集了陈瑞武、杨洪义二人参与了12·22案。根据廊坊市检察院的指控,原伟东、尚志红、陈瑞武、杨洪义四人受雇于王晓敏,将刘德成一家三口杀害。

被告人原伟东因12·22案于2001年9月被抓获,在生不如死的警察高压酷刑之下,被迫胡乱招认自己是12·22案的凶手。在警方指鹿为马的栽赃陷害之下,又被迫胡乱招认自己是11·29案的凶手,并将汤凤武等人牵连进该案,汤凤武因11·29案于2001年11月6日被抓获。

二、案件审理情况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2002)廊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原伟东、汤凤武杀害杨长林一家三口的事实成立,认定原伟东、尚志红、陈瑞武、杨洪义、王晓敏杀害刘德成一家三口的事实成立,判处上述六人死刑。被告人上诉后,河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 廊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晓敏雇凶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晓敏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因此改判王晓敏无罪,判处杨洪义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死刑。廊坊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罪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河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

再次发回重审后,11·29案被害人家属撤回了对原伟东、汤凤武的附带民事起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 2007 )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再次作出与上次发回重审时相同的判决,廊坊市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有罪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河北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河北高院撤回了抗诉。河北高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 2008 )冀刑四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原伟东、尚志红、陈瑞武、杨洪义杀害刘德成一家三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原伟东、汤凤武杀害杨长林一家三口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据此判决尚志红、陈瑞武、杨洪义无罪,判决原伟东、汤凤武死缓。

终审判决作出后,原伟东、汤凤武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刑监字第72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河北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河北高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冀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 2008 )冀刑四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原伟东、汤凤武判处死缓的判决内容,发回廊坊中院重新审判。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立(2014)廊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案件,于2020年7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原伟东有罪供述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应予排除,但认为汤凤武有罪供述不能排除,并最终仍然判决原伟东、汤凤武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缓。

原伟东、汤凤武上诉后,目前二审仍未开庭。

三、本案存在严重的超期羁押、久押不决问题

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自2001年被羁押,羁押期限已超过20年,至今仍未拿到有效的生效判决,二人的羁押期限已远超过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羁押极限。

更为严重的是,廊坊市中院、河北高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随意超审限的情形。河北高院将案件发回廊坊中院重审后,廊坊中院再审一审用时竟达六年之久,被告人上诉后,至今又过去了二年,河北高院二审还遥遥无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2012年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审限没有任何例外规定,因为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正常的审判程序。审判监督只有在案件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会启动,尤其是在被告人被羁押的状态下,更应当考虑到审判监督程序内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可能性要远远超过正常程序内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可能性,因此法定的审限上限是六个月,没有延长一说。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指令再审决定后,河北二级法院迟迟不能作出生效判决,把上限为六个月的再审审限生生拖到了超过八年,至今还不知何时是头,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被告人获得快速审判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属于极为严重的渎职和不作为行为。

四、我们的诉求

(一)请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存在的超期羁押、久押不决问题依法进行督办。

(二)请贵院督办的方向: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变更管辖,将本案指定河北以外的法院审理,并尽快为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先解决审前羁押过久的问题。

11·29案案情并不复杂,全案没有任何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原伟东、汤凤武和本案有关联,原伟东、汤凤武成为被告人是野蛮的、落后的刑讯逼供制度的产物,这一点是任何一个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能得出的结论。但该案在河北省来来回回审理长达20多年,久拖不决,迟迟无法作出公正的无罪判决,也说明了该案面临的压力和阻力非同小可,司法机关既不想草菅人命,但又得罪不起此案背后的干预者、操弄者,以致该案只能以“拖”代审。所以辩护人认为,该案继续在河北省和稀泥、翻烧饼,继续拖延下去,危害极大,对被告人是极不负责任的,而且从司法公正来说,我们也对该案继续在河北审理能否平冤表示极大的担忧。本案是河北公检法一手炮制的冤假错案,当年参与办理该案的很多人现已走上政法、司法关键领导岗位,让这些领导干部纠正自己当年犯下的错误,难于上青天。他们不是不知道该案存在的严重问题,而是因为该案和他们利益攸关,如果平反,他们很可能要被追责。因此,他们要对该案的平反设置重重阻力。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请求贵院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根据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以及清理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请贵院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到河北省以外的地方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指令再审的信号就已非常明确,即本案是错案的可能性极大,否则,最高院不会轻易启动再审。因此,对原伟东、汤凤武羁押错误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既然如此,再对二人进行审前羁押,就属于明知有可能犯错而不纠,且刑诉法也明确规定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可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请贵院协调最高院和有关部门,尽快为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办理强制措施的变更,尽快予以释放,不要再继续坚持错误,不要再漠视人权、践踏法律。

以上申请,请贵院协调办理为谢!


申请人:原伟东辩护人 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李仲伟律师

汤凤武辩护人 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赵军律师  

2023年2月15日

来源|公号@刑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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