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举  报  信

举报人(系列行政诉讼当事人):张旺祥,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北山156号。

举报人(系列行政诉讼当事人):张幼凤,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北山156号。

举报人:邹丽惠,律师,系张旺祥、张幼凤特别授权委托的系列行政诉讼代理人,通信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体育馆西侧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被举报人:吴元祥,男,1966年7月出生,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拟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任新职。

举报事项和请求

被举报人吴元祥在担任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对该院在举报人张旺祥、张幼凤因儿子张永超在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小学“2019.6.5.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中遇难身亡引发的系列行政诉讼的审判中,屡次枉法裁判涉嫌犯罪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请求移送福建省委纪委、监察委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在问题查清之前,暂缓调往更高一级的审判机关担任新职。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于2023年11月15日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上获悉:当日,漳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命林忠明为漳州中院副院长,代理院长职务,同时接受吴元祥辞去该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经了解,吴元祥辞去漳州中院院长职务后,将调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履任新职。现因以下事实和理由提出本举报:

举报人张旺祥、张幼凤因儿子张永超(生前系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小学六年级学生)于2019年6月5日下午,在海山小学“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原龙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龙海市更名为漳州市龙海区后,于2021年4月21日改任龙海区副区长、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局长,)苏诚斌勾结其泉州市安溪县同乡、原龙海市(后改为龙海区)教育局副局长陈昌安,企图侵吞因张永超溺亡应当支付给其父母的一笔高达60万元的校方责任险保险金,利用其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指使、操纵手下副局长陈信红、法制大队干警陈荣勇和原该局海门边防派出所(后更名为漳州市公安局海门海防派出所,在案涉行政诉讼中被龙海公安分局假以“与浮宫派出所联署办公”的名义实际撤销,但仍假冒原所名义参与诉讼)所长林志煌、教导员黄义章等人,拒不向举报人提供海门边防派出所介入事故调查所制作和获取保存的证据材料,拒不依法向遇难学生家长出具张永超的死因认定书和死亡证明书(在事故发生当晚经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和法医进行尸表检验后,当场推定张永超系生前溺水死亡,有关各方对该死因推定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由该局物证鉴定室在尸体检验七个多月后,暗中向派出所出具《死因说明书》,将张永超生前溺水死亡的死因倒退说明为:“经初步分析推断系生前溺水死亡可能”,操纵海门边防派出所向举报人张旺祥、张幼凤出具故意不明确死因的《死亡证明书》,人为制造张永超的死因悬念),刻意阻挠、妨碍举报人张旺祥、张幼凤依法索赔,引发了举报人对原龙海市公安局及其辖下的海门边防派出所、原龙海市教育局及其辖下的浮宫镇中心小学(学区)和当事学校海山小学,乃至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人民政府的系列行政诉讼。龙海市法院、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和漳州市中院在这一系列行政诉讼中,滥用审判权,给举报人设置了一个又一个法律圈套,进行了一系列枉法裁判,直到他们因忌惮其枉法裁判犯罪行为在新的诉讼中被揭穿而争相推托,不敢对举报人新提起的诉讼进行实体审理、判决而继续滥用审判权,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接连裁定驳回举报人张旺祥、张幼凤后来提起的行政诉讼(共四起,其中因申请行政赔偿,不服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也不给予任何答复,向龙海区法院提起的确认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行政行为违法1起、确认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不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1起;向芗城区法院提起的与漳州市公安局及其辖下的海门海防派出所、第三人龙海分局不服注销张永超户口通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争议1起;向漳州市中院提起的与漳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漳州市公安局及其辖下的浮宫派出所附条件注销张永超户口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争议1起)。

自被举报人吴元祥于2021年9月起担任漳州市中院代院长、院长后,漳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曾将举报人对“龙海市公安局串通龙海市、漳州市两级法院,充当龙海市教育局违法犯罪‘保护伞’”的举报事项转给漳州市中院办理,迄今两年多时间漳州市中院始终没有处理、答复;在举报人张旺祥、张幼凤之后提起的行政诉讼或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举报人邹丽惠曾多次以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书面申请该院行政庭屡次审理过举报人提起的系列行政二审案件的行政庭审判员康少敏、蔡月新、陈妙红、王炜强,以及从龙海区法院院长任上调回该院任职的陈淑香等人回避,直至申请该院行政庭整体回避,组成“七人合议庭”,由吴元祥本人或者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纲审理,但都被吴元祥院长以举报人的申请“不符合回避规定”给予驳回,故意放纵甚至怂恿或幕后指挥该院行政庭继续枉法裁判,直到陷入“骑虎难下”的境地,又滥用审判权,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既不开庭审理也不进行书面审的调查询问,或者暗中对被诉方进行单方询问,非法剥夺举报人的知情权、辩论权等“下三滥”的“流氓”的手段,驳回举报人张旺祥、张幼凤提起的多起起诉和上诉,以规避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使之前的枉法裁判被当庭揭穿的尴尬局面。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吴元祥在担任漳州市中院代院长、院长的两年多时间中,怠于履行职务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对举报人张旺祥、张幼凤因儿子张永超溺亡事件提起的系列行政案件的枉法裁判负有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的领导责任,目前尚有一起案件进入向福建省高院上诉的阶段、两起案件处于刑事控告和抗诉申诉阶段(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监督,举报人将对其监督不作为的渎职问题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继续申诉)。举报人认为,在这些案件处理完毕,盖棺定论之前,被举报人吴元祥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立案审查,不应调入上一级审判机关履任新职,更不能担任更高的职务!

特此举报,望有关部门给予重视、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人反馈。

此致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张旺祥、张幼凤、邹丽惠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