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执业律师邹丽惠因不服福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借年检考核之机违法强行收取律协会员费,提起的多起行政诉讼,接连被福州市的两级法院驳回起诉。邹丽惠律师认为,这是法院为了保护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利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已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并要求追责。


近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执业律师邹丽惠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争议提起的多起行政诉讼,接连被福州市的两级法院暗箱操作,驳回起诉。

烨阳律所、邹丽惠律师因不服福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以他们没有提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其实质就是没有交纳律协会员会费而不给他们办理2021年度律所年检、律师年考,并在邹丽惠律师的执业证上备案盖章的行政行为 ,先是由烨阳律所和邹丽惠律师共同申请福州市政府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一的福州市司法局利用其福州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职务便利,要求烨阳律所和邹丽惠律师“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将律所年检和律师年考分开申请复议,否则他们不懂得审理。

烨阳律所和邹丽惠律师则认为,律所年检和律师年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律师年考通不过必然影响律所年检,而律所年检也要征求律协的意见。并且,引发本案争议的是同一个原因,即福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长期迫害邹丽惠律师,导致其自2003年2月至2008年6月间,长达五年多时间不能执业,至今损害赔偿问题没有解决;又于2020年初因邹丽惠律师在三明市宁化县为一起交通肇事冤案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庭审中“怼”了滥用法庭指挥权瞎指挥的审判长杨文博几句话,被福州市律协处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福州市司法局违反案件管辖规定处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邹丽惠律师和她的烨阳律所不愿意给不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法定职责,只收费不服务,还专当有关司法当局迫害邹丽惠律师的“走狗”、“打手”的福州市律协交纳会员费。只要解决了这个问题,其他一切问题都将迎刃而解,不存在不分开申请复议就不能审理的问题,因此不同意所谓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

福州市司法局遂以福州市政府的名义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烨阳律所和邹丽惠律师在呈请福建省政府直接受理他们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获支持后,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与福州市、福建省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滥用市、省两级政府名义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告知函相同的理由,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烨阳律所、邹丽惠律师依法上诉后,被福州市中级法院暗箱操作,径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对前案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同时,邹丽惠律师被迫按照福州市、福建省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滥用市、省两级政府名义作出的决定书、答复函的要求,单独对福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不予办理2021年度律师年考、备案盖章的行为申请福州市政府行政复议,继而再次呈请福建省政府直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在再次遭遇福州市司法局、福建省司法厅以“重复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进行了如同前述的一番“骚操作”后,邹丽惠律师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对福州市、福建省两级政府的行政诉讼。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福州市政府明确告知不服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且该院立案庭庭长吴健耀签批同意立案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邹丽惠律师提出上诉后,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邹丽惠律师的起诉。之后,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又违反法定程序,在无故拖延了五个多月后暗箱操作作出了驳回邹丽惠律师起诉的裁定,于是邹丽惠律师再次上诉并要求对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在该案处理中两次徇私徇情,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问题进行追责。

无独有偶,烨阳律所在2022年度的律所年检考核中,因不服直接主管机关闽侯县司法局故意拖延、拒不履行其自己以闽侯县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撤销其以烨阳律所“未提交缴纳律协会员费的证明材料”为由,不给予出具初审意见、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建议的告知,责令其重新审查给予烨阳律所出具考核初审意见的行政复议决定之违法行政行为,在向闽侯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获支持,闽侯县司法局接受闽侯县法院的“协调”,作出新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补充材料通知书》,无理要求烨阳律所重复提交多份律所于2023年3月间就已在网上提交的年检考核材料后,根据闽侯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陈菁菁关于“对闽侯县司法局拒不履行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告知,向闽侯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闽侯县司法局履行其自己以闽侯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律所提供的年检考核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然而,闽侯县法院竟然在立案庭经办人刘朝辉、庭长陈菁菁分别签署了“立案”、“同意立案”之意见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比之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做法更过分。邹丽惠律师分析认为是闽侯县法院院长林秀榕滥用院长权力,违法否定了立案庭的合法意见,于是向福州中院提出上诉,本以为有了先前的判例,福州中院一定会支持烨阳律所的上诉,撤销闽侯县法院的裁定,指令其受理烨阳律所的起诉。

岂料,福州中院竟然违背最高法院“同案同判”的制度规定和本院判例,作出了驳回烨阳律所上诉,维持闽侯县法院原裁定的终审裁定。邹丽惠律师认为,闽侯县法院院长林秀榕曾长期担任福州中院审判员,调任闽侯县法院院长前还担任了多年的中院民二庭庭长,此次福州中院立案庭作出驳回烨阳律所上诉的裁定,显然是照顾了林秀榕的面子,系典型的徇私徇情枉法裁判,已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并要求追责。

据邹丽惠律师透露,最近福建省的区、市两级法院接连暗箱操作,裁定驳回了邹丽惠律师、烨阳律所提起的多起与违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借年检考核之机违法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费有关的行政起诉。其中,福州市仓山区法院裁定驳回邹丽惠律师对福州市司法局提出的,拒不公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之政府信息公开争议起诉一起;福州市中院除裁定了烨阳律所因起诉闽侯县司法局拒不履行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出的上诉外,还裁定驳回了邹丽惠律师因举报福建省律协会长于宁杰长期推行违法的《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办法》,怂恿、放纵下级律协违法收费,公开抢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福建省司法厅不予立案查处也不给任何答复的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福建省司法厅滥用福建省政府行政复议职能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出的起诉;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除裁定驳回邹丽惠律师因2021年度律师年考问题对福州市、福建省两级政府提出的起诉外,同一天还裁定驳回了邹丽惠律师及其烨阳律所因2022年度的律师年考、律所年检问题,对被告福州市政府、第三人福州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提出的起诉。

今日锐评:

今年是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乱收费的检查年。律师协会是全国唯一一家由《律师法》强制加入,又由司法部规章和全国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规定,借年检考核之机违法搭车强制收费的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自愿加入,自愿交费”的原则),是全国性社会团体违法乱收费检查年首要的取缔对象。因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福建省的区、市两级法院接连裁定驳回邹丽惠律师及其个人设立的烨阳律所提起的,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的多起行政起诉,暴露出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问题极为严重。福建省各级法院因害怕捅了“马蜂窝”影响它们与省、市两级政府的关系,妨害法院的经济利益,不敢对邹丽惠律师及其律所起诉的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暴露出福建省行政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已经到了非国家高层出重拳整治不可的地步了!!!

作者|程军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好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致信jinrizhiyi@gmail.com,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