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曾于2023年11月初播报了贵州省纳雍县两位老年农民姜召玉、姜召松被构陷故意伤害致死侄女婿邓忠良,二十三年后被抓捕起诉,请求媒体呼吁伸冤的消息。

此案发生在2000年10月18日。当时,姜氏兄弟的大哥姜召宽召集他们同往其女婿邓忠良家,为平时经常被邓忠良家暴、当天又因按规定向村里缴纳36元公粮款,被邓忠良持刀追打跑回娘家哭诉求助的女儿姜远飞讨说法,要求邓忠良去办理离婚手续。因为邓忠良赖着不走,姜氏三兄弟一时气愤打了邓忠良,没有想到当晚邓忠良就死了。姜氏三兄弟误以为是他们打死了邓忠良,于是外出躲避。后经纳雍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当时的辖区王家寨派出所主持调解,由姜家两次向邓忠良的父亲邓成凯(已故)和姜远飞支付了补偿款12000元,作为邓忠良的丧葬费和他们的一双儿女的生活补助费,在纳雍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王家寨派出所,以及双方的族人、村干部共同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表示此事到此完结,双方均不得再生枝节,为难对方和公安机关。邓成凯还发誓只要他活着一天,就不会有一封告状信到政法机关。

图为:纳雍县公安局组织的调解协议书以及补偿款收条

然而,在邓成凯去世后,事情发生了变化。他两个因犯抢劫、诈骗、强奸等罪刑满释放的儿子邓忠友、邓忠祥,想借这件事情敲诈一笔钱,于是重新纠缠这件事,不仅向纳雍县公安局告姜氏兄弟打死了邓忠良,还诬陷邓忠良是被姜氏兄弟毒死的,逼迫纳雍县公安局于2023年6月间将姜氏兄弟从云南昆明的租住处抓回来。姜氏兄弟的家属随即聘请了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的邹丽惠律师为他们辩护,揭露邓忠良之死另有原因,不是姜氏兄弟殴打所致,要求公安、检察机关还他们清白。

图为:家属和邹丽惠律师、李性浩律师

邹丽惠律师在为姜氏兄弟作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第一,邓忠良之死与姜氏兄弟殴打行为无关。根据当时的法医鉴定和纳雍县公安局起诉意见,邓忠良的死因是腰部损伤,右肾挫伤致疼痛性休克死亡。但姜氏兄弟殴打邓忠良时,只是扇其嘴巴,殴打其肩部、背心处和小腿部,并没有殴打邓忠良的腰部,不可能造成邓忠良腰部右肾损伤;第二,邓忠良不可能被姜氏兄弟毒死。当时的尸体解剖鉴定,并没有对邓忠良体内脏腑器官和血液进行毒化检验,纳雍县公安局也没有对邓忠良“被毒死”一节展开调查,称邓忠良被毒死缺乏基本的证据支持。而且,姜氏兄弟殴打邓忠良是在白天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的,不具备给邓忠良下毒的条件。如果要说邓忠良是被毒死的,那么最大的嫌疑人是他的妻子姜远飞,因为只有姜远飞具备在夜晚回到家中下毒的条件,而且以她当时对邓忠良的愤恨程度,有作案的动机;第三,不能排除邓忠良自己摔伤,因未及时治疗导致伤情恶化,于被姜家兄弟殴打当晚死亡纯属耦合。有多名证人证明在姜家兄弟殴打邓忠良事件发生前,邓忠良曾因采摘他人家板栗,从板栗树上掉下来摔到石旮旯里。虽然证人之间对邓忠良从板栗树上掉下的时间陈述不一,但其中证人刘某绪证言笔录和当事人姜召玉讯问笔录的陈述是一致的,特别是刘某绪陈述的具体事实与其儿女亲家姜某伍病重后去世的时间、包谷成熟的季节相吻合,可信度较高,说明邓忠良从板栗树上掉下来的时间,距离其于2000年10月18日被姜家兄弟殴打的时间不远。对于邓忠良摔伤的情节,则有邓忠良的堂兄邓忠发提出的证人王某相的证言笔录证明,邓忠良从板栗树上掉下来,导致两节腰椎塌陷了一指深,因此不能排除把右肾摔成挫裂伤,导致渗出性出血的可能性。第四,在案证据除了姜氏兄弟因认识错误承认他们打死了邓忠良,曾经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外,其他证人多为邓忠良的亲属和族人,而且事发时大多不在场,他们的证言已在2016年间纳雍县公安局对另一名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被纳雍县检察院全部否决,因此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的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对姜氏兄弟的指控,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且事发至今已经23年,期间纳雍县公安局曾经对本案进行民事调解并因此放弃追究,本案已经超过法定二十年最长追诉时效。故对姜氏兄弟的追诉从程序到实体都严重违法!第五,姜氏兄弟及其家属有权聘请自己信任的律师为他们辩护,不应该受到任何干扰和阻挠。姜氏兄弟的家属聘请了邹丽惠律师为他们辩护,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而且,邹丽惠律师在为姜氏兄弟辩护时,依法、尽责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姜氏兄弟的合法权益。纳雍县公安局、检察院因为徇私徇情的动机、目的,试图阻挠姜氏兄弟的家属聘请邹丽惠律师,竭力诱导姜氏兄弟的家属辞掉邹丽惠律师,改聘当地律师配合他们的动作,向邓家兄弟赔偿求取他们的“谅解”,变相替姜氏兄弟认罪,并在姜氏兄弟因年事已高且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入所检查医生意见为不符合羁押条件,又明知指控姜氏兄弟故意伤害致死邓忠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坚持对姜氏兄弟进行羁押、批捕、移送起诉,明显是在侵犯姜氏兄弟的辩护权,妨碍司法公正,蓄意制造冤案。

图为:姜召玉、姜召松指认现场

日前,姜召玉、姜召松的家属又向本网发来消息,说是此案已由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刑事审判庭于2023年12月22日在纳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证据材料被当事人的辩护人邹丽惠、李性浩律师全盘否定,姜召玉老人更是当庭揭露了纳雍县公安局刑侦人员多次对他进行诱供、骗供、指供,并对他进行体罚、刑讯逼供,将他承认用一根木条打了邓忠良肩部,歪曲成用一根木棒殴打邓忠良背部,并诱导他给邓家赔偿求取邓家“谅解”,先是以手指头暗示给付五十万,后又说给付二、三十万,并让他辞掉邹丽惠律师,这样就可以把事情了了。邹丽惠、李性浩律师在前述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关于本案追诉时效问题的法律意见,指出装订在侦查一卷的《刑事案件登记卡》、《立案决定书》是事后伪造的,根本不是2000年原始卷宗的材料,本案从未依法立案、侦查程序违法,所获证据材料均为非法证据,应全部予以排除;另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提出的意见,并不是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必须具有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致超过追诉时效的,仍然要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因此,即便姜召玉、姜召松的行为构成犯罪,2000年案发时已经立案,也因在案证据证明姜召玉、姜召松曾于2009年间返回家乡居住、劳动、生活了五、六年,纳雍县公安局明知而未予抓捕,存在故意不侦查的情形,而从案发至2023年6月间抓捕姜召玉、姜召松时已经过了23年,应认定超过了法定20年最长追诉时效而不予追究。在此情况下,两辩护人根据在案纳雍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两位老人入所体检表上签注的二人均“年龄超过70岁,且患有心、肺等器质性疾病,不符合羁押条件”的意见,强烈呼吁立即解除对两位老人的羁押改为取保候审。

图为:邹丽惠律师与谢健庭长交流案情

对邹丽惠、李性浩律师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法律意见,以及姜召玉老人的陈述,出庭公诉人石帮成检察官均未给予反驳,视为默认。但却在庭审后以“第四检察部”的名义致函邹丽惠律师,声称纳雍县公安局、纳雍县检察院不存在违法办案行为,对两位老人的拘捕没有错误,对他们的追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庭审已近一个月,案情非常明了的情况下,既不对案件作出裁判,又迟迟不依法变更对两位老人的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要求提供庭审视频资料。家属对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审判本案十分担忧,希望通过本网给予舆论监督。

作者|今日质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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